从2020年开始时间跨度两年之久,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宣告全面完成,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6家中央企业反馈问责情况正式对外公开。经汇总分析,本轮督察同步移交了158个责任追究问题,累计追责问责3000余人,打击力度空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一自2016年开始的全国范围监管活动,仍持续体现着国家层面推进环保治理的决心,并借助通报批评、问责追踪等…
皖亳环罚〔2023〕19号近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十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三万六千元。详情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罚〔2023〕19号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题:从事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能否从事环评编制工作内容:您好!请教一下,广东省内的环保咨询单位,如果在广东省内某个区域(市或区)从事技术评估工作,能否在广东省内其他区域从事环评编制工作?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望回复,非常感谢。答复:您好,环评编制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谢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通告〔2023〕1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2023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安排,我局分两批开展2023年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排放抽查工作,现就第一批177家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排放抽查工作安排通告如下。一、抽查单位和抽查机构名单我局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了6家机构作为抽查服务机构开展抽查工作。请被抽查的单位积极配合抽查机构,按要求提前整理文件资料。…
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第63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相比,没有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