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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5-12人气:482

1.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

2.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

3.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

4.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

5.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6.排气筒高度

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8.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9.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详细请看:

1.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

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2.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

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 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4.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5.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6.排气筒高度

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8.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9.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³)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³)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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