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配料-加料-熔化-拉管-精切圆口-检验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有煤气发生炉1台、玻璃窑炉1台、拉管线3条、自动配料系统1套。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生产,公司负责人提供了2020年4月完成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该公司玻璃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玻璃制品制造中重点管理类,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而非进行排污登记。该公司擅自将排污许可降级管理,其行为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36.6万元。
该公司玻璃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玻璃制品制造中重点管理类,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而非进行排污登记。企业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特别是玻璃厂废水中常含有焦化废水,废水中主要含有焦油、挥发酚、氰化物、氨氮等污染物,企业除了做到依法依规达标排放外,还需要统计所有污染物排放指标以及企业预计的年排放量,核对参数指标,查验是否满足排污许可的额定值,检查生产工艺是否需要调整。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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