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概念?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界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概念,表述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概念内涵丰富,既反映了PM2.5和O3协同管控的主要环境管理目的,也兼顾了监测可行性、工业领域等其他方面的应用需要。其中,“有关规定”主要涉及相关标准、政策文件中兼顾对高毒害物质、恶臭扰民物质的管控,监测标准中基于检测仪器响应确定的VOCs,以及工业生产部门基于蒸气压、沸点界定或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方法测得的VOCs等。
二、如何理解“VOCs物料”的概念?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涉VOCs物料生产工艺过程、载有气态或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 纳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两类物质: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主要涉及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农林产品化工、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对于VOCs含量低于10%的物料,排放标准未作限制性规定,以鼓励企业使用清洁原辅材料,促进VOCs源头减排。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是指通过聚合反应人工合成的有机高分子材料,涉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在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有机聚合物材料中,存在未聚合的游离单体,在制品加工过程中也存在聚合物的熔融、热解,有相应的VOCs排放,因此纳入了管控。 在一些排放标准中使用了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概念,其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三、如何确定企业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 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具体方法如下: 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质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VOCs含量。 四、如何理解“挥发性有机液体”的概念?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与装载设施、载有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提出了控制要求。标准中界定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属于液态VOCs物料中挥发性最强的部分,即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者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由于是按照真实蒸气压确定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这与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对于非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按实际的工作、储存温度确定蒸气压;对于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则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确定对应的蒸气压。例如,对于同一种物质,在常温下,如20℃时,其蒸气压小于0.3kPa,不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但在工艺状态下,如工艺温度100℃时,其蒸气压大于0.3kPa,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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