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开展了专项质量检查行动(代号:2022年度秋风行动)。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江苏东方镍网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EMS系统参数中面积设置与实际不一致(排气筒内径为2.2米,而CEMS系统中设置排气筒面积为2.2平方米)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对其罚款9.92万元。
四、镇江市蓝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完成验收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高效清洁燃料生产项目二期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36万元。 五、华普联测环境科技宿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时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时间不符,存在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的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六、苏州华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对该公司出具的南通市某排污单位废水在线比对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实际标样测定时间填写采样原始记录,出具虚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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