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于2017年11月20日实施至今已近5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过程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小编收集整理了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借鉴。
问题一:一个项目环保验收完成具体以什么时间算?暂行办法时间节点是竣工公示,调试公示,验收监测,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评审公示20个工作日,公示后填报自主验收系统,是不是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就可以认为验收完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规定,验收完成时间应是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问题二: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项目报告书自主验收小组组成是否一定需要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机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因此,建议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时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
问题三:请问之前在环保部门审批过的登记表(不是备案的),现在如何让手续合法,是否还需要验收,自验收,还是环保部门验收,还是不用验收了?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2017年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表项目(包括之前管理部门审批的登记表项目)不需要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包括自主验收)。
问题四: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要求: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整改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请问:这个“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是指公开自主验收的竣工验收报告吗?现在有个项目是2017年9月份开始调试,期间因固废合同和固废暂存区整改等问题,一直到2018年9月3日通过自主验收,并在9月13日进行竣工环境保护网上公示;9月底送区环保局申请固噪验收,他们说我们验收超12个月了,不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文件要求吗?企业该怎么处理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可以在互联网搜索到,下同)规定,验收期限是指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超过验收期限而项目仍在运行,则属于未经环保验收违法运行,环保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规定,对于环评违法项目,必须处罚到位,未处罚到位或整改到位的,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环保验收申请。因此当地环保部门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处理的。作为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说明未按时完成验收的情况说明,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尽快完成噪声固废验收。之后,环保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可以受理验收申请。
问题五: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时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生态环境部部长邮箱回复: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问题六:两个环评都是报告表类别,能否同时验收?如果可以同时验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办理环保验收。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环评、一个验收。
问题七:建设项目原已做报告书,并已批复,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降级为做报告表,项目现需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咨询下,现进行环保验收时是按原报告书环评批复验收还是降级为报告表形式验收,有什么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答复:建议按照原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问题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此处对于“起、止”日期并未明确。“起”容易理解,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开始调试的日期,关于“止”的日期应该如何理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问题九:我司2020年完成扩产环评,扩产项目是分阶段实施的,在一个扩产环评内的但是分好几个阶段实施的扩产项目,是否只需要在每个阶段进行验收就可以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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