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开启三级油气回收装置,经查询油气回收装置运行记录,显示该加油站最后运行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之后无其他运行记录,决定立案查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4062万元。 【本案启示】加油站是否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关系污染物是否能够被有效治理,部分加油站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未正常或者规范运行三级油气回收装置,导致出现违法行为。为有效降低夏季臭氧污染,请加油站经营者保障油气回收装置有效运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经区某施工现场发现一辆喷码为环2的车辆正在作业。该工地根据《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威政发〔2022〕22号)中规定属于核心禁用区,禁止使用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本案启示】对非道路移动的使用问题,前期经过大力宣传,仍有部分车辆使用者不遵守禁高区的相关规定,通过此次处罚,严厉打击了在禁高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威海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V6.0系统显示,威海某公司丝印工序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54.3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中规定的50mg/m³的限值要求,超标0.09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但通过执法人员调查,确定该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3.超标倍数≤0.1倍;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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