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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环评批复的豁免项目,可否撤回批复?

发布时间:2023-06-16人气:168

答复:您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撤销行政许可须满足第六十九条规定条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能否解读一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第21条。有家企业只涉及化工普货产品的仓储及转运,不涉及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无危废产生。相当于化学品的中转站,但存量较大。这种能做简化备案吗?

答复:您好,您公司涉及化工普货产品的仓储及转运,存量较大,如发生极端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请您公司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您好,根据HJ693-2014标准中的规定,一氧化氮检出限是3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检出限是3毫克/立方米。根据标准10.1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氮氧化物的浓度。我想请问下,如果在实测过程中,一氧化氮是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化物是2毫克/立方米,那么二氧化氮还参与到计算当中吗?

答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 10.1结果计算,氮氧化物浓度等于一氧化氮浓度与二氧化氮浓度之和,按照公式(5)或(6)计算以二氧化氮计的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请问HJ 1263-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中对该方法的检出限规定:”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44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该检出限是规定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集24 h环境空气条件下得到的,但标准未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检出限值。若无组织排放中只采集1 h,是否可根据该条件,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6m3 时(是24h采样体积的24分之一),换算7*24=168,得到对应无组织排放的方法检出限为 168 μg/m3吗?

答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根据《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时,24 h 采样体积下对应的方法检出限 7 μg/m3,换算为1h时的方法检出限为168μg/m3。若无组织排放浓度小于该检出限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以达到增加采样量,提高检出浓度的目的。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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