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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一企“双罚”

发布时间:2023-06-19人气:59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南侧建有一间锅炉房,未在组织生产。该锅炉房内新建有一台蒸汽锅炉及两台蒸汽发生器,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经调查,该单位新建项目于2022年7月已完成自主验收。因新产品需要加热,在2022年11月投资建设了一台二手锅炉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又因锅炉属于特种设备无法通过安监验收,该单位于2022年12月再次购买了两台蒸汽发生器。该单位新增锅炉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台蒸汽发生器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处理结果

2023年4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反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201782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70000元。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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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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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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