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现对2023年天津市第一季度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某涂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天津市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对天津市某涂装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退漆工序正在生产。经查,该单位退漆间外有工人在一处户外临时工棚进行手工退漆作业,产生的退漆废气(臭气)未配置污染防治设施;退漆间内有两人作业,退漆间屋顶部分破损与外环境连通且有一处断口管道未与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洗涤塔+除雾器+UV光氧+活性炭)连接。根据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退漆槽中产生的退漆废气(臭气)应当接入废气净化设施(洗涤塔+除雾器+UV光氧+活性炭)进行处理后排放。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启示意义】
重视证据链条,规范取证程序。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执法记录,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确凿充分。
二、天津某印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要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根据该单位《天津某印刷有限公司年加工纸箱230万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内容,该单位在印刷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氧催化装置和后期新建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均未通电运行,引风机未开启,执法人员当场打开查看该单位UV光氧催化装置,通电后20根UV灯管全部不亮,属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中,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严厉打击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督促各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三、天津市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移动源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对某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告》) 规定,该施工工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现场检查时,工地有两台挖掘机正在作业,均为《通告》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查,两台挖掘机为天津市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所有并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启示意义】
此案件的办理,使建筑施工单位、租赁单位进一步明确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最新规定,同时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对降低一类禁用区内因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污染起到积极作用,有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倒逼行业升级。
四、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大气保障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对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家具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木工加工、胶粘、喷漆、擦色、拼板等。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拼板工序正在生产,拼板工序配套的活性炭+UV光氧净化设施风机与灯管全未开启,车间大门未密闭。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采取包容谨慎的态度,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情形,通过审议会集体讨论,综合各方意见,最终做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充分彰显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理念。
五、天津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走航车提供线索,对天津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珍珠棉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该单位珍珠棉车间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珍珠棉车间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49.2mg/m3,超过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中各类证据环环相扣,证据链条形成闭环。执法人员通过拍摄的视频及制作的笔录,证明了执法检查当日企业的生产工况。监测人员严格按照采样规范开展执法监测,固定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坚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遵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关于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记录立案审查、集体审议和自由裁量等程序性规定,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合法合规。 六、津南区多部门联合出击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公安津南分局提供线索,2023年3月1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公安津南分局、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双港镇李楼村路原李楼工业园区内一无名场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该点位从事废旧塑料破碎加工回收,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存有废机油包装桶、废油漆包装桶及沾染废机油的其他塑料包装桶约4.4吨,均为张某某收集处置的废旧原料。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其收集处理的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O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49-08),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张某某加工塑料的清洗废水通过生产车间废水排放口(该排放口周边无防渗漏措施)排放至南侧厂房水池内(厂房地面无防渗漏措施),沉淀后经水泵将废水抽到地面小水渠漫流厂房西侧空地,西侧空地现存大面积污水、泥潭,该空地为原拆迁地块,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经监测部门对废水排放点位的水、土壤采样监测,其中石油类、石油烃、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污染性质恶劣,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是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和属地政府多部门联合执法、分工合作,嫌疑人抓捕、现场勘察、采样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步开展,精准快速锁定现场违法证据,严厉打击涉嫌环境犯罪,做到精准治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案件移送及时,极大的提高了行刑衔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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