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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采样时候,到底该用哪个体积?傻傻分不清了

发布时间:2023-06-19人气:6265
在很久以前,做环境监测采样,算采样体积很简单:不管它是环境空气还是无组织废气,一律都是将其计算到“标准状况下的体积”即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采样员多年来习惯了将采样流量、时长、温度和压力输入到相应的计算公式中计算出标况体积,写在记录表里上交。

在那个时代,实验员做检测实验也很简单,手里分析方法标准所使用的采样体积都是标况体积,采样员提供的也是标况体积,直接拿来算就完了~~这样操作,采样员和实验员都快乐。
直到那一天,采样员和实验员的梦魇来了,2018年9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其配套的19项分析方法标准的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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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的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修改单,修改单内容可以概括为:将关于监测状态统一采用标准状态,修改为气态污染物监测采用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采用实况状态体积(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
19项分析方法的修改单的内容就不全部放出来了,总体修改内容均是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服务的,即: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进行了修改:颗粒物及颗粒物中铅、镉、砷、六价铬等由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修改为实际状态(监测采样时的实际气温和气压)下的质量浓度,气态污染物、气态汞等修改为参考状态(298K101.325 kPa)下的质量浓度。
这修改单一出,环境监测圈里就乱套了,从本来简单的一个体积,一下子变成了三个体积需要根据情况选择,该用哪个体积??

争论最多,讨论最激烈的内容,梳理一下,大致可以梳理成两个问题:

一:测量环境空气,不在这19个修改单里的检测因子,用什么体积进行计算?

二:测量无组织废气,如果测的是这19个修改单里的检测因子,用什么体积进行计算?

还好,这两个问题都有人去找生态环境部进行了咨询,现把结果直接放出来:

关于 3095 修改单疑问的回复

2018-11-19

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 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公告,是否 只是针对 3095 标准里面的检测项目,如果测无组织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使 用的检测标准是 HJ482-2009 和 HJ/T479-2009,是否需要使用参比体积进行计算?

回复: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容的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因此,在使用 HJ 482-2009 和 HJ/T 479-2009 进行无组织监测时,也需要使用参比体积进行计算。在适用排放标准时,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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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一出,又有人进行解读,于是2019年1月7日,生态环境部又对新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关于大气污染物体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2019-01-07

来信:

根据“关于 3095 修改单疑问的回复”中“《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容的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是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也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如果是,GB16297-1996 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仍适用?(GB16297-1996 中 3.1规定“本标准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回复:

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等技术内容,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调整:一是对于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浓度;二是对于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二、在 GB 16297-1996 等标准规范修订前,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仍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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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分别再20181119日和201917日对采样该用什么体积进行了回复,其中两次的回答是稍有冲突的。

概括一下两次回复的内容如下:

①根据201811月问题回复,只要有2018年修改单的分析方法标准,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所以无组织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也应该使用修改单的公式计算参比体积

②根据20191月的问题回复,凡是环境空气中的气态污染物都要计算为参比状态的体积;

凡是颗粒态污染物,都要计算为监测时的温度压力体积。

③无组织排放的监测,不按照检测方法2018年修改单计算体积,仍然按照老方法计算为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可以看出来,生态环境部两次对于3095-2012修改单的解释是有一定冲突的。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解释,采集无组织废气时候,如果是二氧化硫、铅等金属元素这些,似乎使用标况体积和参比/实际体积,都是有其依据的。这下麻烦了
有人理解如下:
①3095-2012其实是判定标准,如果用3095去判定,那么对应的环境空气的指标可以用3095修改单上的要求去做,如果不用3095判定,而检测标准或者其他判定标准有规定使用參比或实际则可用检测标准或其他判定标准。(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判定标准中有的,如果判定,就按上面执行,没有判定标准,则按检测标准执行。)
问题又来了,19项标准修改单内容里写的是标准体积修改为参比体积或实际体积,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使用19项标准时标准体积计算公式别替换掉已不能使用,在用16297判定无组织排放时不能用19项标准里的标体计算公式?
另外,环境空气中的很多大分子有机污染物,可能同时存在于气态和颗粒物中,典型代表的比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有机氯农药等,采样方法均为使用滤膜采集颗粒物,滤膜后串联PUF滤芯采集气态污染物,这些应该怎么采样?生态环境部目前并未给出解释。
也许,采样该用什么体积的争论,短期内不会有结论的,等排放标准改了之后才有可能会尘埃落定。

最后,附上采样体积该选哪个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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