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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发生重大变动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6-27人气:1136

问:如何界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发生重大变动应该怎么办?

答: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就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5]1242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审批权限的请示》(皖环〔2015〕58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
(环评函〔2022〕9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请示的函》(宁环函〔2022〕6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按照《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 号)中“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执行。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22年9月20日




拓展阅读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内含:水电、水利(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


1.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3.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农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4.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氮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5.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6.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7.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8.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9.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0.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平板玻璃以及电子工业玻璃太阳能电池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2.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3.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铜、铅、锌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4.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以及配套铝用炭素的铝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


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3.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4.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站址位移超过500米。

5.输电线路横向位移超出5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6.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7.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

8.变电站由户内布置变为户外布置。

9.输电线路由地下电缆改为架空线路。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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