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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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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执行附录 A 中相应的排放限值。燃煤发电锅炉根据市政府要求适时关停,关停之前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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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新建燃气采暖热水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过 100mg/kW·h。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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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囱高度规定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4。

表 4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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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烟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968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T 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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