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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为“居住用地”的空地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目标”?

发布时间:2023-05-11人气:395

主题:

“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声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包括规划为居住用地的空地?

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3.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指评价范围内按GB3095规定划分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中“3.7声环境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确定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及建筑物集中区。” “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声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包括规划为居住用地的空地?

答复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属环境影响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为环境保护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以用于居住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作为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包括二类区中的居住区,应调查大气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若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空地,建议作为关心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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