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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声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包括规划为居住用地的空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3.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指评价范围内按GB3095规定划分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中“3.7声环境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确定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及建筑物集中区。” “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声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包括规划为居住用地的空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属环境影响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为环境保护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以用于居住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作为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包括二类区中的居住区,应调查大气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若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空地,建议作为关心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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