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难点解析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判断。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形判断。
通常区分、判断是否为渗井、渗坑或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情形可依据以下四项条件:
四是没有防渗措施,超标废水间接进入地下水体。
1.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是指利用自流或高压注入方式将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体的废弃方式或利用专门的水井或裂隙、溶洞废弃污水。符合上述条件一、三项即可视为渗井排放水污染物。
2.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是利用天然或人工的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贮存超标废水。符合上述条件一、四项即可视为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3.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非法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和地上临时的排污软管等)排放水污染物。符合上述条件一、二项条件即可视为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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