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于2017年11月20日实施至今已近5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过程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小编收集整理了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借鉴。
A: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规定,验收完成时间应是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2018年11月8日。
A: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因此,建议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时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2023年3月2日。
A: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2017年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表项目(包括之前管理部门审批的登记表项目)不需要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包括自主验收)。
A: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可以在互联网搜索到,下同)规定,验收期限是指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超过验收期限而项目仍在运行,则属于未经环保验收违法运行,环保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规定,对于环评违法项目,必须处罚到位,未处罚到位或整改到位的,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环保验收申请。因此当地环保部门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处理的。作为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说明未按时完成验收的情况说明,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尽快完成噪声固废验收。之后,环保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可以受理验收申请。2018年10月18日。
A: 生态环境部部长邮箱回复: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2019年4月1日。
A: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办理环保验收。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环评、一个验收。2021年9月18日。
A: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答复:建议按照原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2023年3月3日。
A: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2023年2月3日。
A: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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