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3〕2号),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1万元整。
(韶环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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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22栋
法定代表人:陈新云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月14日、16日和2022年1月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根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你单位出具的“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与“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调查,2022年2月6日,你单位受委托到乐昌湘华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韶关市复退军人医院开展环境监测服务,但采样人员何惠玲并未进入上述医院参与废水采样工作,《现场监测记录表》《采样原始纪录表》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签名系他人冒签伪造。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023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检测报告》(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以及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协助进行笔迹鉴定的函〉的复函》、何惠玲《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采样人员何惠玲未实际参与现场采样工作,由他人冒签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在收到责改通知后,积极查找不足,主动改进。2、伪造签名应为伪造正式报告上的授权签字人的签名,且伪造数据应为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活动,凭空编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虽然你单位未按照规范从事监测活动,但监测活动和数据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情形。3、该公司监测人员是委托他人代签,不是伪造签名。4、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环境污染等危害性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
1、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你单位应当知悉和严格遵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6.8采样安全”要求现场测试和采样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该2名监测人员应均经过能力确认持证上岗,起到互相监督和保证采样安全的作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要求对所有监测质量活动和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原始记录均有相关要求,作为正式监测报告的支撑,不得对原始纪录进行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列举式规定,第八项亦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中第四项伪造时间或签名情形应当包括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均属于伪造时间或签名,即判定为伪造监测数据。采样人员应按监测规范要求严格开展采样活动,真实纪录样品采集情况,不能随意伪造及冒名代签,更不存在委托签名的说法。因此你公司采样人员何惠玲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采样活动,无法保证采样安全和样品真实有效,并由他人弄虚作假伪造签名,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2、你单位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无法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对环境监测行业良性竞争、规范发展、行政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和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和掌握。你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应列明的你单位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确定罚款幅度区间按标准确定罚款金额,依法综合裁量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单位提出的已积极整改的陈述申辩理由。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项§2.26裁量标准关于“限期内改正,近二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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