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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3-05-30人气:721

近年来,少数监测机构

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数据弄虚作假

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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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情报研判、数据分析、精准盯控,查处了多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现将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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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评估监测机构实际业务能力,发现某监测机构存在较大违法嫌疑。2023年2月23日,对该监测机构突击检查,发现该监测机构对苏州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废水开展环境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但调取视频监控、走访调查,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监测机构存在伪造采样时间和频次等信息的违法事实。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监测机构采用类似手段出具废气、废水、噪声等监测报告290份,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元。

查处情况

该监测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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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市执法局对苏州市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监测机构出具的一份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但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平台未查到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运行记录,这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调取原始采样记录分析研判,发现该监测机构使用同一台设备在不同地点开展采样,但采样时间间隔明显不符合逻辑,涉嫌弄虚作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监测机构按照规范应当对DA003(实验室废气排口出口)有组织废气开展烟气温度、大气压、甲醇、非甲烷总烃、氨等监测,但并未对烟气温度、大气压等指标开展监测,并修改了监测仪器的时间参数。

查处情况

该监测机构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监测机构处以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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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市执法局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由江苏某监测机构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发现该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北侧是公路、南侧是农田,但是验收监测报告中北侧的噪声分贝数明显低于南侧,不符合常理,引起执法人员高度怀疑。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和进一步调查询问,查实该监测机构在进行噪声监测时,以不正当手段擅自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伪造原始记录和监测时间,另外开展废水、无组织废气采样时,均伪造了采样时间。

查处情况

该监测机构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监测机构处以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5万元,并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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