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联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到茂名市广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7月22-23日的各同一时间段,同时对某A项目和B项目进行大气环境检测,两项目现场采样记录签字人员均为潘某某、李某某。该公司承认2名采样人员互不在对方的采样现场,却分别在对方的原始采样记录上签字的事实。 该公司采样人员不在采样现场却弄虚作假签字,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近年来,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等新类型违法行为较为频发,严重扰乱环境监测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学习、善于分析,主动掌握查处此类技术性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取证关键,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和专家力量,切实提高发现环境监测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统一着装前)
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市重点排污单位,负有保证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其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因基准氧含量参数设置错误,以致上传至国发平台和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部分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低于实测浓度、未能真实反映其排污状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9.3.2项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8万元。 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未正确设置基准氧含量参数,导致排污主体上传的自动监控数据失真,未履行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属于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条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此类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具有较大隐蔽性,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善于观察、注重细节,提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能力。本案对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均负有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排污单位应当监督运营单位按照运营合同及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执法人员在上述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统一着装前)
2022年10月17日、10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惠利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25日对某公司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2的要求开设采样孔。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弄虚作假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却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构成伪造监测数据。 该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有关规定,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 监测数据真实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测机构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执法人员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2023年1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以下简称“道滘分局”)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干燥废气排放口DA001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自通过自主验收后,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多次擅自将基准氧含量和空气过量系数两项参数修改为0,导致相关时段内的自动监控数据显示的折算浓度与实测浓度相等,数值远低于真实的折算浓度。2023年4月28日,道滘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公司干燥废气工序对应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日志数据进行了现场提取。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及其运维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道滘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一是科技辅助,高效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市在线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异常线索,并立即委派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复查,精准锁定该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二是多方联合,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市局联合道滘分局、南城分局和道滘公安分局、南城公安分局对企业和运维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严密调查,及时锁定证据,为之后案件侦办打下坚实基础。 在线监控系统显示的具体修改记录
2022年8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桂NQ**23的车辆进行检验时,采样探头插进了与该车辆排气管绑在一起的管道中,该管道连接着放置在被检车辆上的标准气,替换了被检车辆的排气进行检验,并为桂NQ**23车辆出具了排放检验报告,收取了100元的排放检验费用。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2年9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12.5万元罚款。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危害大气污染环境,扰乱机动车检测秩序,侵害社会诚信体系。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严查严打,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检查发现检验机构采样造假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线索进行调查发现,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编制单位未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该项目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另一份环评报告表声环境质量现状的内容,仅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该环评报告表存在重大虚假。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处所收费用5倍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0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承载,是落实环境准入的首要抓手。部分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不据实进行评价,复制抄袭,严重扰乱环评管理秩序。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复核等加强监管,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对构成违法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依法实施“双罚”,有效震慑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该环评编制单位未经实际监测出具环评声环境质量现状相似内容 2022年11月30日,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南京某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2022年9月28日15时54分—16时14分、16时21分—16时41分、16时48分—17时08分进行了3组颗粒物采样,并出具3组检测数据。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南京某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采集颗粒物样品过程中,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3组样品,并出具3组虚假检测数据。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5.8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2022年8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某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某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开展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际水样测试,报告中记录的测试时间、测试结果以及比对结果等均系伪造。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2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1-2日,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2022年6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某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采集水样3批次,开展流量比对1次,对应出具了3组COD、3组氨氮及1组流量检测数据。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某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仅采集水样2批次,未进行流量比对,报告中出具的1组COD、1组氨氮及流量检测数据均系伪造。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二款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4.2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该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2022年7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00在污水排口进行采样,并检测pH项目。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采集水样,也未检测pH项目,报告中出具的pH项目检测数据系伪造。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15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中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2022年4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马鞍山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马鞍山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开展比对监测时,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未实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质控样和实际水样测试,通过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及浓度、检测记录和检测数据等,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7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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