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您反映的地铁区间范围隧道结构、线路状态及所有列车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常常能看到类似上述的留言和回复。
一位生态环境一线执法人员无奈地说:“‘达标扰民’,一旦遇上,就意味着一场‘拉锯战’开始了……”
“我曾把信访人聊累了” 噪声“达标扰民”目前常用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调解”。 调解管用吗?“顺利的话能获得居民理解,企业也愿意加大投入降噪。但有时候问题解决不了,居民会反复投诉。” 反复投诉怎么办?“继续调解,耗时一两个月,甚至一两年。我们给信访人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一有噪声困扰就联系我们,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我都会回复、处理、疏导,有时候信访人都觉得累了,就停止了投诉。” 受访执法人员向记者讲述着令他哭笑不得的执法经历。“有投诉就要解决问题,这是我们的职责。但基层人手有限,不断地调解很耗费时间和精力。” 问题难解决的根源在哪? “噪声排放达标了还扰民,是标准制定得不合理吗?”这是很多人首先想到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卢庆普曾表示,标准不完善确实是一个重要原因。“同一个污染源,在背景声很高的环境下可能就被遮盖了,而在背景声很低的时候就会凸显出来。噪声扰民并不是绝对值有多大,而是相对值出现异常。”卢庆普认为,应该利用标准结合实际找到科学的评价方法,实现主、客观一致的评价与治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噪声“达标扰民”都是标准的“锅”吗?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张国宁认为,由电梯、水泵、空调外机等固定设备引发的噪声扰民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更完善的标准去解决。但噪声“达标扰民”的情形中,有很多具有偶发性和瞬时性,很难通过标准去限定。 记者大致梳理了除标准不完善之外的几个缘由。一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受曾经的城市规划影响,污染源与居民区相距过近,或是各功能区缺乏足够的缓冲空间;二是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审批阶段,没有把可能带来的噪声影响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量,等到建成后再去弥补发现难度很大;三是现有的减振降噪技术无法达到人们的预期;四是人们的生活习惯、对声音的敏感度不同,导致对噪声的主观感受各不相同。 对症下药, 能药到病除吗? 针对不同情况的噪声“达标扰民”,各地想了不少好办法。 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铂金时代商场楼顶的空调外机运行声音成了周边居民的烦心事。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分三阶段解决了这一难题。首先赶到现场调查,发现空调外机无任何降噪隔音措施,与居民楼直线距离仅25米,当即对商场提出整改要求,商场答应未完成整改前不开启空调系统。 等到商场噪声排放达标,开始正常运营,却再次发生了群众投诉。执法人员进一步勘查发现,虽然商场安装的隔音墙有一定效果,但空调电机振动噪声依然存在,当即要求商场进一步采取减振措施。 为了让“民标”与“国标”达成一致,执法人员走访周边居民,上门提供关键时段的噪声检测服务;增进双方沟通,召开商场与周边小区业主委员会参加的座谈会,居民希望商场能合理安排空调外机运行时间,商场负责人也同意早上9点开机,晚上8点关机,保证周围居民有安静的休息时间。最终,这一噪声“达标扰民”问题有了一个完美的结果。 像这样的处理方式,其实各地都有尝试。此外,为了广泛争取公众的理解,深圳尝试直播式执法。“我们能感觉到直播式执法对噪声污染防治起到了一定效果,市民可以通过直播从多方视角看待这件事,也看到了相关部门和企业付出的努力,心里的认同感加强了,对噪声的容忍度也提高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既然有了可行对策,噪声“达标扰民”为何还是噪声污染防治中的主要矛盾之一?执法人员说出了他们的顾虑。“降噪的方法无非就是削弱声源、隔绝传播、接收处减弱。从这个角度来讲,用调解方式化解公共活动噪声、邻里噪声等社会生活类噪声纠纷,更易见效。但是像交通类噪声,要么是责任主体不好确定,要么解决起来成本巨大,或是技术难度过高,目前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企业已经主动减振降噪,且投入了不少资金和精力,有企业甚至给居民家换上了隔音窗,可还是被投诉。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诉求和民生诉求,我们该如何平衡?” “民标”与“国标” 有没有必要画等号? 一种观点认为,绝对安静不可能存在,噪声困扰是一个无休无止的问题,没必要消耗基层执法人员过多的精力去满足所有居民的诉求。 而被噪声困扰的居民往往质疑,得到噪声达标的回复,是不是就代表所反映的问题没了下文,扰民问题还有解决之日吗? 事实上,各方都需要对噪声“达标扰民”有一个理性的认知。为何“民标”与“国标”不同步?居高不下的噪声投诉折射出群众对生活品质的期待值发生了变化,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保障“宁静权”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以前能够容忍的现在容忍不了,以前不能解决的现在想寻求解决路径。另外,相关数据显示,越是一线城市,噪声矛盾问题往往越突出,这表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逐步显露,而这些问题需要一定时间去“消化”。 当前,更多人的共识是,达到“国标”只是基本门槛,满足“民标”才是终极追求。新《噪声法》体现出的一个特点是并非一味强调“超标”,而是更在意“扰民”。例如,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并鼓励社会共治。 事实上,对于噪声“达标扰民”中的棘手问题,相关政策已指明解决路径。例如,重视源头防控、严控新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环境噪声排放的建设项目或者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针对相关标准不完善问题,张国宁透露,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标准正在研究制定。 虽然噪声“达标扰民”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但各地也需要用实际行动对公众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的疑惑有所回应——噪声污染问题在城市发展中占多大比重?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是否有解决方案、解决的进展如何?居民反复投诉、企业反复整改、执法人员疲于调解的循环还要持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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