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而你却为了赚取个人佣金,严重背离职业操守,在无法完成环评报告的情况下,瞒骗委托人,伪造环评批文敷衍委托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公诉人希望你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委托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给你自己带来的痛苦和教训,真诚地认罪悔罪。”
近日,由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在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涉案“公文”正是本应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出具的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一名资深的环保从业人员,为何会背离职业操守,走上犯罪道路?
郑某某原系资深环保从业人员,曾受雇于温州某地业界影响力较大的环评企业,后离职单干。 2021年11月,温州某妇产医院因转让需要,与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评技术咨询合同,委托该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又将报告的编制工作转包给郑某某,后该报告编制完成但未通过审批。 2022年4月,该妇产医院欲重启项目,再次与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委托该公司协助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后该公司继续委托郑某某编制报告并办理环评相关手续。郑某某收取1.5万元费用后,因个人能力无法完成编制工作,便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项目告知公示和公众参与公示,谎称环评报告已经审批公示,并于2023年1月初从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取相关文件的格式及公章印文,伪造了一份盖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温州某医院建设项目环境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后委托企业持该伪造的批复文件等材料申请排污许可时,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发现。 郑某某归案后一直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当庭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在法庭上良好的认罪态度,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涉及的环评批文是国家环境主管部门的文件。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此外,社会上更为普遍存在的是环评报告的造假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环评报告弄虚作假,不仅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更是危害生态环境的刽子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订,对涉及环评造假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因此,环评造假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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