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某环境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2. 宿迁某环境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3. 宜兴某纺织印染公司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4. 镇江某环保能源公司未验先投案
5. 南通某玻璃公司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
6. 江苏某镍网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7. 贵阳某化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8. 榕江县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弄虚作假案
9. 福泉某肉业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2年10月27日,对该公司出具的南通市某排污单位废水在线比对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实际标样测定时间填写采样原始记录,出具虚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45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9元。 2022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时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时间不符,存在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45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的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所排放水污染物悬浮物(SS)和色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总磷和总氮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8万元。 2022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高效清洁燃料生产项目二期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36万元。 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EMS系统参数中面积设置与实际不一致(排气筒内径为2.2米,而CEMS系统中设置排气筒面积为2.2平方米)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对其罚款9.92万元。 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国标测定方法手工监测相关污染物,而一直采用试纸比对测定方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5.96万元。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出贵阳市开阳县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硫精砂制酸车间尾气排口数据异常报警,经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调取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在监控平台报告2023年2月26-27日公司生产设施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看监控视频记录,显示2月26日21时59分至27日9时12分,该公司操作人员多次进入站房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手动切换为维护状态,随即二氧化硫上传监控平台数值变为零,但是氧含量、烟气流量、烟温数值同正常生产状态时相同,存在逃避监管的嫌疑。 2023年2月28日,为提高办案质效,从严从快侦办案件。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会同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进行案件会商,对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前沟通协调,达成共识。 随后3月1日至3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开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企业因污染防治设施陈旧落后、运维水平低下,部分工况下难以达标排放,为避免排放数据超标,该企业操作人员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产状态同时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维护状态,实际上该公司正常生产且并未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该公司以虚假标记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3月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7日,贵阳市开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并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下一步将移送检察机关予以起诉。 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智慧监管体系建成前,该案出现的以虚假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产掩盖真实超标的违法行为,常因现场检查时,违法行为已停止,相关证据已灭失,发现难、取证难。 本案充分运用了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智慧监管体系成果,监管平台分析异常数据和设备状态、重要参数,站房、排口视频监控的人员操作等监控信息,将这些监控信息固定为违法证据链,同现场检查、询问一起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有力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5月7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重点排污单位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巡检。 巡检前,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记录和在线数据异常进行比对筛查,通过筛查发现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在3月29日、4月7日、4月9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19日存在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段进入出水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站房,并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违规操作。 根据视频线索,榕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5月31日至6月2日对榕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开展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初步判定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通过拔出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的方式实施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6月6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随着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每年均查处有涉嫌在线监控弄虚作假案,且该类案件大部分违法行为隐蔽,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充分利用第三方辅助执法手段固定违法证据,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2021年7月5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福泉分局(以下简称福泉分局)对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1.COD自动监测设备与数采仪之间采用模拟量信号传输,20MA电流信号设定值为200mg/L,COD自动监测设备上传到数采仪的最大数据为200mg/L,COD自动监测设备自2021年3月29日起一直故障至今;” “2.总磷自动监测设备量程设置为0mg/L-0mg/L,查询历史数据发现总磷自动监测数据自2021年6月30日10:02至今一直为0mg/L;” “3.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光谱仪异常,查询历史数据发现,从2021年5月13日03:00至今只有10个数据;” “4.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试剂过期且均被人为设置为一天做样6次;” “5.流量计长期故障,PH计被人为断电;” “6.自动监测设备未升级改造;” “7.长期未开展运维。” 通过该情况,福泉分局立即调取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排水口自动监测站房摄像头拍摄的视频画面,发现: "1. 在2021年6月21日8时46分,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处理站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操作(操作前数据是0.343mg/L,基本接近0,操作后到下一个采样时间数据为7.176mg/L);" "2. 2021年6月21日12时13分,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总磷设备直接断电(断电前总磷数据24.647mg/L,之后数据为0mg/L,一直到29日);" "3.2021年6月29日10时38分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总磷设备恢复用电(恢复用电后保持断电前的数据);" "4.2021年5月31日5时43分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直接对排口采样管进行挂桶。" 根据以上检查情况,福泉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福泉市宏顺达肉业有限公司法人、污水处理在线设备运维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在线设备运管人员代泽芳供认了“干扰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0月9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办理。 本案有力打击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彰显了“铁腕治污”的决心。同时也警示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任何时候都要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杜绝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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