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第63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相比,没有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因此,建设单位只要有“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首先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限期补办不再是对“未批先建”行为免于处罚的条件,更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借口,也不再是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即一旦发现有“未批先建”的情形,立即做出处罚。
当然,如果建设单位及时改正“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主动积极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办环评手续,并且,其“未批先建”行为并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属于“首违不罚”的情形,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但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仍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监督建设单位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不是不予处罚就等于不监管了,执法不能以罚代改,也不能“首违不罚”就不管了,监督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才是执法的目的。
因此,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如果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主动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二是要监督建设单位补办的环评手续是否规范,补办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评的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等。
例如,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就是在补办环评手续时造假。
2021年7月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及时改正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补办了《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但是,红太阳公司未如实反映其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的实际建设内容,其环评报告表中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经查,红太阳公司的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和废气治理设施,都是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其编制《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红太阳公司陆续将其综合治理车间的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的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的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但是在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 。
同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建设单位委托南京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的规定,对红太阳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各处5.2万元罚款。
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已注销编制主持人段某某的诚信档案。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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