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适用哪些行业? 企业控制无组织排放注意事项 如何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 如何测量控制风速 废气监测有哪些要求 采样位置要求 采样平台要求 采样平台通道要求 采样孔要求
② 石油化工行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③ 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④ 制药行业,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⑤ 涂料、油墨以及胶粘剂行业,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⑥ 其他没有针对性VOC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⑦ 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⑧ 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⑨ 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① 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② 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③ 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④ 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⑤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⑥ 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常见的几种形式)
② 集气罩的吸气方向应顺应有害物质发散规律,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充分利用污染气流的初始动能。在保证控制污染的条件下,尽量减少集气罩的开口面积,以减少排风量。
④ 上吸罩的罩口大小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水平投影面积,侧吸罩罩口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侧投影面积。
⑤ 罩口与罩体联接管面积不超过16:1,排风罩扩张角要求45°~ 60°,最大不宜超过90°;空间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加装挡板。
⑥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
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
控制风速是反映局部排风设施控制有害物能力的技术指标,在设计时多采用控制风速进行设计,其原理就是使排风量在边缘控制点上形成能使有害物吸入罩内的风速。
控制风速应在没有污染源的状态下,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且稳定后进行检测,检测点处尽量避免干扰气流。
由于风速具有方向性,因此需采用具有方向性的热电风速仪测量控制风速,而且应按照仪器使用规程操作,风速仪上的方向指示点迎着风的方向。
(当控制风速无特殊要求时,控制风速限值可按上表规定执行)
控制风速限值应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确保标准和技术手册中有特殊要求时,按其规定执行。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
VOCs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
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一、
② 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 5 m/s 以上。
③ 排污口的位置,应优选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④ 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 GB/T 16157、HJ 75、HJ/T 397 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
1.最优: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6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3 倍直径 (GB/T 16157);二、
② 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 1.5 m2,长度应不小于 2 m,宽度应不小于 2 m 或采样枪长度外延 1 m。
③ 辅助条件要求:设有永久性固定电源,具备 220 V 三孔插座。三、
② 通道的形式要求:禁设直爬梯;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高度≥ 2 m 时,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升降梯 / 电梯;采样平台离地面高度≥ 20 m 时,应采取升降梯。四、
② 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 80 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 90 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 120 mm。
③ 采样孔的管长:应不大于 50 mm。
④ 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 1.2 ~1.3 m。
⑤ 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
⑥ 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