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批复后的某种情形下需要开展的环保手续。 案例: 2022年5月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保涞水环罚字〔2022〕0005号决定书,查明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投入生产的铁选项目,在生产地点、规模、原材料和产品、工艺、治理设备和经过审批验收的环保审批手续发生变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和化工等行业一般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依照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最终对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0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项目环保验收后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开展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登记表)。 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 何为环境影响后评价 ”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后评价主要解决的是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污染防治措施、设施有效监测、验证,针对项目建设重大变化(非重大变动)、项目运营重大排污变化等作出补救或改进措施,有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 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 ”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但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而不能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 // 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 后评价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致。若涉及环境敏感区,应依据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影响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关系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工程生产运营方式、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要求发生变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工程运行的实际影响时,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特征、工程实际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调查对评价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 典型行业项目评价重点 ” (一)水利水电项目评价重点。水利水电项目应对河流、湖泊等水体天然状态改变引起的水生生境变化、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 的分布及种类组成、种群结构变化,水库淹没、工程占地引起的植物群落、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调水引起的生物入侵风险,以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等开展重点评价。 (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对开采造成的植物群落及植被覆盖度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 生境变化以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等开展重点评价。 (三)线性工程项目。公路、铁路、管线等线性工程应对植物群落及植被覆盖度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生境连通性及破碎化程度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等开展重点评价。 (四)农林渔项目。农业、林业、渔业等建设项目应对土地利用类型或功能改变引起的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 要生境变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以及生物入侵风险等开展重点预测与评价。 (五)海洋项目。涉海工程海洋生态影响评价应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对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海洋生物资源变化、生物入侵风险以及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 性变化等开展重点预测与评价。 //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内容 ”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信息公开 ”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 其他监管部门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 ” (一)央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现行有效),明确为特定目的而进行投资建设,并含有一定建筑或建筑安装工程,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需开展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内容中需包括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为: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评价指标为: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空气环境容量)、环境控制指标及实际达标情况 (空气质量标准、水质标准、噪声控制标准、振动控制标准、固体废弃物指标、辐射污染标准、光污染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完工后以上指标的实际值)、生态指标(物种数量、水土保持、植被保护、土壤改良等指标项目前及项目后的实际值)、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环境影响货币化、环境治理与保护投资等作为 央企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本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业主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企业具体实施项目后评价。 企业重要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完工投产后6-18个月内必须向主管中央企业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央企在针对内部的项目开展后评价时,应避免出现“自己评价自己”,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宜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 原交通部曾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随后于1996年12月31日修订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现行有效),明确在公路通车运营2至3年后,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及其变化的成因,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在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即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该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照项目前评估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从项目建设所引起的区域生态平衡、环境质量变化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评价项目环境影响的实际效果。 // 拒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后果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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