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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滥用的区域污染源调查,终于要走向正轨了!!

发布时间:2023-06-19人气:87

  同志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出来了,相信大家都知道了,看后呢,我发现了一个我一直关注的问题,“区域污染源调查”字眼消失了,我觉得这是一个亮点,今天跟大家讨论一下,如有不妥,欢迎各位随时私信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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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滥用的区域污染源调查

    区域污染源调查,一个被滥用的调查,2016年总纲的本意是要根据各导则的要求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奈何表述不清,有歧义,特别是2016版总纲里有专门的一节5.3.4 区域污染源调查,导致的结果就是,几乎所有报告书,无论大气、水的评价等级是几级,均要进行区域污染源调查,合适吗?显然不合适,比如大气评价等级二级的,地表水评价等级三级的(导则明确不做区域污染源调查),硬要做,但是调查区域污染源有什么作用?你调查多大区域的?调查最近几年的?其实现实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这一块大概写一写,有这部分内容,很多时候就过去了,本身不严谨的内容,就不需要那么严谨的对待。但是区域污染源调查到底应该怎么做?咱们继续往下看。

2、2016版总纲对区域污染源调查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1适用范围”可知,总纲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其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5.3.4区域污染物源调查”可知,应选择建设项目常规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因子、影响评价区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和特殊污染因子作为主要调查对象,注意不同污染源的分类调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5.3.2 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同样有对区域污染源调查的要求,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5.6 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中指出“由于各环境要素导则中对现状调查方法和评价内容有详细要求,因此修订后的总纲只是提纲挈领地给出调查方法和评价内容,具体的细化要求参照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

     因此,2016版总纲提出了区域污染源调查的要求,但具体的细化要求应参照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

3、各环境要素技术导则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土壤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相关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7 污染源调查”可知,一级评价项目需要调查评价范围内与评价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等污染源,即只有涉及一级评价的项目才需要进行区域污染源调查。

      同时再次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修订要点与条款解读》可知,仅一级评价项目涉及区域污染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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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相关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6.6.2区域水污染源调查”可知,应详细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或有关联关系的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等污染源。其中对于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可不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主要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应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相关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8.3.2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应调查评价区内具有与建设项目产生或排放同种特征因子的地下水污染源。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相关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7 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可知,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影响的现状声源的名称、类型、数量、位置、源强等。评价范围内现状声源源强调查应采用现场监测法或收集资料法确定。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影响,对现状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无需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声源。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相关要求

      对于涉及生态影响的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7.2.4,应调查区域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生物入侵和污染危害等。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相关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3.3 影响源调查,应调查与建设项目产生同种特征因子或造成相同土壤环境影响后果的影响源。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的,应结合用地历史资料和现状调查情况,在可能受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

4、结语

     修订版的总纲删除了区域污染源调查,不是代表不需要调查,而是应参照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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